首页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税收政策在送交合规性评估时,税收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制定背景、制定依据、政策目标等进行说明。 起草部门未按前款规定对税收政策进行说明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将起草文本退回起草部门,由其进行补充说明。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