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

税收政策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规性评估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