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一、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一、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更加优惠的待遇,包括建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与毗连国家的边境贸易… (二)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领域,为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 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使其他成员实际获得的更优惠待遇; (四)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其他例外。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