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税收政策是否合规的,可由政策起草部门征求同级商务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确定。 如有必要,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中介机构等对税收政策的合规性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风险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