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部门认为起草文本可能或必然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起草部门不同意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注明各方意见和理由,报局领导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