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八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