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