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六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三十六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