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