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