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