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