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八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八条 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