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的相互协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