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五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