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