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第十三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