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第十二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