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