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未经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