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主管局领导裁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领导裁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厅(室)核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