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之前,应当先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无异议的企业,应当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