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之前,应当先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无异议的企业,应当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