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情况。
近3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企业近3年的年度自查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