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书面申请换证并提交完整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换证申请,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

经审查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准予换证并收回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