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税务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中国税务报》上刊载。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纂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