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