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