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