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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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