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