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