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