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