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