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