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略) 引用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 第五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