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