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