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