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