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