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