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十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