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