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