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3.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