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九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第九十一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