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