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