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